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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个税的筹划

来源:今日头条

1、职工的薪酬包括哪些?

职工薪酬不仅包括企业一定时期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也包括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并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相关支出。

具体的项目有以下八项: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病、产假、计划生育假)

2.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薪酬中不征税的项目有哪些?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⑤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

⑥低于起征点的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注意点1:

第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只适合特定人群。 这是公务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一种特别补贴,计入公务员的工资,但可以免个税。比如警察的夜班补贴等

注意点2:

差旅费津贴如何列支?

根据现行税法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职工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的部分,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列支,对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点3:

差旅费的津贴标准是多少?

差旅津贴是一项据实发生的补贴开支,个人所得税法并没对其作出标准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局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制度定了一些标准,作为税务机关对企业这类费用核定的依据。

各地对差旅津贴的标准参看以下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青地税二函【2014】2号: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闽地税所便函【2013】1号: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企业参照国家机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出差人员交通费、餐费补贴,不征收个税。

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 对于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税。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财文【2001】85号和财行【2001】73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注意4: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的区别?

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午餐补是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统一发放的餐费补贴。如果企业以“误餐补助”名义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补贴,实际上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具有工资性质,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这是需要并入工资一起申报个税。

⑤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41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7〕054号)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的条件是: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所谓“直接派往”指符合条件的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该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

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符合条件的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⑥低于起征点的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得的补偿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小林,月薪5000,2015年6月1日入职, 2017年2月18日公司将其辞退,算算他要交多少个税?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林从2015年6月1日到今天2017年2月18日为止,共1年7个月18天,可获得经济补偿

金为2个月工资,因没有提前30天通知个人,再加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5000*3=15000元

2016年的社会年度平均工资为 39864元,3倍就是119592元。因为15000<119592,所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小林,月薪18000元,2008年8月1日入职,2017年2月18日公司辞职其,算到他要交多少个税?

2008年8月1日入职,2015年2月18日止,共8年5个月18天。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补偿9个月的工资,因没有提前30天通知个人,再加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应获补偿金是:18000*10=180000元。

2015年的社会年度平均工资为 39864元,3倍就是119592元,所以补偿金总额扣除119592元,余60408元。

这部分计税的时候,扣除应缴纳的保险和公积金(假设为2000元),那么扣除后实发税前部分是

60408-2000=58408元。

工作年限按照9年计算,那么58408÷9=6489.78元

按照3500元的起征点纳税,

6489.78-3500=2989.78元,10%的税率,速扣数105,税金是2989.78×10%-105=193.98元,

因为是一共均摊到9年,所以应交税

193.98÷9=1745.82元。

税后经济补偿金收入为:

180000-193.98*9年

=180000-1745.82

=178254.18元。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个税网 http://www.geshuiwang.cn/view/20180430/04300472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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