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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团体或个人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境内演出如何缴纳个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境外团体或个人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文艺和体育演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文件规定:

“二、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个税网 http://www.geshuiwang.cn/view/20180528/05280485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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