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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无法体现公平 专家建议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

来源:环球网

制图/李晓军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的各项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确实能保持税款平稳入库,征管也比较简便。但是如果仅仅考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忽略个人背后的家庭负担情况,则无法真正体现税收公平。”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说。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的各项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确实能保持税款平稳入库,征管也比较简便。但是如果仅仅考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忽略个人背后的家庭负担情况,则无法真正体现税收公平。”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说。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每一次个税法修改都牵动人心,这一次也不例外。

自6月29日开始,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为期一个月的网上征求意见阶段。一周的时间,意见数达6万余条。

每一次个税法修改都会引起一些争议,与前几次个税改革主要围绕起征点展开热议相比,此次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更为核心的税率以及税目上,综合计税项目、累进税率、专项附加抵扣等成为关注的焦点。

此次是个税法的第七次修改,也被业界称为一次“根本性变革”。根据修正案草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将改变以往的分类征税模式,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修正案草案对外公布后,舆论评价称,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共享红利,增加获得感。但如何在个税改革中做到尽可能公平公正合理,发挥出个税的调节作用,是此次个税改革需重点考量的问题。

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更加实际公平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以个人收入为申报单位,并未考虑家庭因素,也未考虑整个家庭的收入构成,此次修正案草案依旧维持了这一规定。这让目前越来越多的夫妻一方全职、“一人赚钱全家花”的家庭有些失望。

北京的李女士今年38岁,是一位全职太太。她的丈夫是一家企业高级管理层人员,家中有一女一子。大女儿出生后,李女士便辞职照顾孩子和家庭。实施二孩政策之后,她又有了第二个孩子。如今,女儿上一年级,儿子上幼儿园。辞职前,李女士是上市公司的财会人员,月薪两万元左右。作为曾经负责公司个税申报的专业人士,她看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后,觉得高兴不起来。

“我们这种家庭虽然看起来收入还不错,但是各项开支并不小,压力也是蛮大的。”李女士告诉记者,大女儿的各种课外辅导班平摊下来每个月5000元左右,小儿子的幼儿园一个月6000多元,房贷每个月一万多元,物业费、取暖费、养车等各种平摊下来的费用差不多5000元,再加上吃喝拉撒,赡养双方父母,目前家庭支出大概每个月要4万元左右。而李女士的丈夫年薪80万元(月薪5万元+20万元年终奖),按照目前的个税法,一年要交个税16.6万元,按照草案则需要缴纳15.3万元。“说是孩子教育、买房贷款等这些支出都可以用来抵税,但现在具体内容和标准尚不清楚。如果我出去工作,倒是每个月可以多免征5000元,但是就要雇人来帮我带孩子做家务,没准花的钱更多。我婆婆最近刚患病,我们这种看起来应该很美的家庭,生活压力其实也很大,幸福感并不高。”李女士颇感无奈。

由于此次个税改革并没有考虑到夫妻联合申报这一问题,在以个人为申报单位的大前提下,相比李女士这样生活在北上广一线城市的高收入家庭,一些只有一方有收入的普通工薪家庭压力也不小。

举一个简单例子:按照新的工资5000元纳税标准,两个家庭,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工作且工资均为4500元,都不够纳税标准,那么家庭实际月收入是9000元。如果妻子不工作、丈夫工作,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就要纳税。这样,家庭月收入6000元的要纳税,家庭月收入9000元反而不用纳税。

正如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所言,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不公平的,一个人的工资5000元可以把日子过得很不错,但考虑到养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就显得非常拮据了,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是不公平的。

建议分阶段逐步过渡到以家庭为征收单位

毋庸置疑,随着“421”结构家庭增多以及二孩政策的推行,用于育儿养老方面的支出压力增大,家庭生活成本不断上升。

“一个家庭既无需要抚养的子女又无需要赡养的老人、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没有医疗费用,而另外一个家庭则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并且为老人看病支出高额的费用,那么显而易见,这两个家庭的实际生活负担是不同的。”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时,鲜铁可委员指出,我国的各项社会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基本活动单位,因此衡量纳税人的实际收益状况,应综合考虑家庭的收益情况,逐步过渡到按照家庭为单位纳税的方式,才能全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审议中,多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也都关注到了这一问题,建议个税改革时能考虑家庭人均所得问题,增加家庭作为课税单位的设定。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的各项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确实能保持税款平稳入库,征管也比较简便。但是如果仅仅考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忽略个人背后的家庭负担情况,则无法真正体现税收公平。”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说。

杨松指出,个税的课税单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居民税收的负担水平,还会对居民在婚姻、劳动力市场等领域的行为产生影响,所以选择什么样的课税单位非常重要。杨松建议,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下,课税单位应增加家庭因素,在充分考虑家庭整体负担的前提下,对年度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综合计税,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

彭勃委员认为,如果仅仅单纯计算个人所得、不考虑家庭人均所得,无论是从公平角度还是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在这方面予以考虑,会更合理一些,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讲会更实际、更公平。

“现在收入按每个个体来扣税,但消费是以一个家庭来完成,这就会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一个家庭基础是夫妻二人,现在鼓励二胎,再加上父母,一对夫妇要养六七个人,而这些情况在免征点和抵扣标准中没有考虑,这里面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包信和委员建议实行国际通行的方法,由夫妻双方共同报税。这样有利于男方工作、女方更多照顾家庭,或者女方工作、男方更多照顾家庭,也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社会劳动力结构。

家庭为单位申报给征管能力带来考验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实际上,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相对来说更公平。“家庭成员在一起共同生活,支出也都是用于全家人,从公平性和防止避税角度上讲,家庭申报更加合理和科学,也可以体现纳税人的能力。”

据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香港事务首席联络官、互联专业协会会长洪为民介绍,目前,我国香港地区就是采取家庭为申报单位。

“做法很简单,不管上什么学校、需要多少钱,一个孩子就是按照一个标准,比如,一年抵扣4.5万元,再按照有几个孩子来算。”洪为民说。此外,他认为香港一些其他减免也很值得参考,比如我国老龄化比较严重,供养父母、岳父母及祖父母的费用以及支付养老院等的费用,这些都可以扣除。“中华民族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和西方以个人为单位不大一样。我们要鼓励更好地供养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利用个税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方法。另外,香港还有一个扣除就是,鉴于单亲家庭或者离婚家庭负担较重,所以也有一定的扣除。”

但洪为民同时强调,税法一定要简单。“实算实销去算到底花多少钱太麻烦了,用一个简单的数字标准就很方便。比如,供养一对父母多少钱、两对父母多少钱,养育一个孩子多少钱、两个孩子多少钱,再加上养老院费用或者伤残费用,这样的话就很好征收。”

施正文也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方式确实会带来管理上的难度,对税收征管能力会有很高的要求。以美国为例,目前实行单独申报和夫妻联合申报并行模式,实行不同的税率,允许纳税人以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选择合适的纳税模式。但是因为情况比较复杂,很多时候申报个税都需要通过专门的机构进行,个人是无法完成的。

“因此,在确定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虑我们的征管能力和水平。两者要相匹配,防止造假。”施正文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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