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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拟明年起施行

来源:搜狐网-南都讯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肯定了草案二审稿在专项附加扣除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劳务报酬所得等三项所得减除20%后征税、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方面的修改,也有多位委员代表建议,进一步写明稿酬所得征税标准等细节问题,并呼吁应尽快出台明确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向社会公开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计算标准。

专项附加扣除

建议:法律通过同时国务院应及时公布细则

据了解,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对于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税前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暂未列明,明确接下来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包信和指出,此次个税改革,最大的一个动作就是专项附加扣除,“但迄今为止,没有看到扣除的细则,假如个税法通过了,细则没有跟上去,不仅会产生误读,也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包信和建议,在法律通过的同时,国务院应该将细则对外公开,这样才能让个税法修正案得到比较好的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说,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在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已有了比较成熟的操作,既简单,也能够保证公平性,建议国务院在方案中参考国外成熟做法,尽快明确专项附加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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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还谈及此前曾经出现法律中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规定的,但过后被拖延很久,有的授权条款甚至完全没有下文,导致法律无法实施。“我就担心个税法通过后,专项扣除变成无法可依,如果这样,这个得民心的举措就是空头支票了。”郑功成建议,凡是法律中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该要有机制敦促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来抓紧落实,希望这次授权国务院规定的细则能够与个税法修正案同步实施。

最高边际税率

建议:45%最高税率远超香港,不利于引进人才

尽管与会的委员代表基本赞同草案二审稿规定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级距,也有一些观点认为,从引进人才的角度看,应当对一些特殊地区和特殊领域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大湾区规划出台在即,粤港澳三方面都对此寄予厚望、热情高涨。全国人大代表颜宝玲担忧,此次个税法的修订会对大湾区引进人才、打造共融生活圈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颜宝玲介绍,目前内地工资所得的税率为3%到45%,45%的最高边际税率远超香港的17%。在内地工作的港人多数从事金融和创新行业,一些港资企业按照香港行业的标准来出工资,内地个人所得税比香港高出3倍。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为了吸引人才,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前海在全国首创对紧缺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超过了15%部分给予补贴。

因而她建议,可以适当减免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将前海和横琴可行性政策推广到整个大湾区,促进大湾区人才流动的积极性。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对此表示赞同,希望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在大湾区对港澳人才有一个特殊的税收安排。

不仅是希望能提供税收上的优惠,一些委员代表还建议保留原来的居住期满一年的规定。“把个人所得税法居住期修改为183天,对在大湾区工作和居住的香港居民会成为一个阻碍,甚至阻碍大湾区的发展。”全国人大代表李君豪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颜宝玲认为,如果按草案规定,将满一年更改为满183天,在内地工作、养老的港澳人士,他们在香港、澳门所得,如租金、房屋转让所得、股息等都需要在内地缴纳高达20%的个人所得税,必然会打击港澳居民赴内地工作或者生活的积极性。

稿酬征税

呼吁:直接列明减除百分比让公众“看得懂”

草案二审稿中指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此,不少代表委员直呼:看不懂。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说:“对稿酬所得,脑子得转好几个弯,前面一句话规定了稿酬所得要减除20%,后面再说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就得想一想减按谁的70%?”

她建议,对稿酬所得的规定应该再清晰一些,把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开规定,前面一句话只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后面再规定稿酬所得收入额应该怎么计算。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小涓直接在会上说:看不懂。“干脆直接算一个数列出来就行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彩霞对此条的理解是,对“稿酬所得”先用了20%扣除,后面再“减按”70%计算,算下来就是按56%计税,她建议法律直接规定稿酬所得按50 %或者56%计算,不要这么麻烦。

个税起征点

建议:公开说明起征点具体测算方法

草案二审稿中,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保持5000元/月(6万元/年)不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的解释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草案起草阶段进行过认真研究测算,相关规定兼顾了当前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变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在分组审议中,委员代表也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总体表示了赞同。但一些代表委员仍坚持了一审期间分组审议的观点,建议在草案通过后对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计算方式进行解释。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郭军说:“我们相信有关部门做了研究测算和扎实的工作,但就回应社会关切的角度,建议在草案通过后就支撑表一、表二级数的划分和税率测算的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作一些解释。”

全国人大代表孔怡对此也表示赞同。在她看来,5000元的起征点也是较为合理的,但建议向公众公开说明有关起征点标准和有关支撑数据,让大家对起征点的来源尽量地去了解,得到大家的支持和理解。

分两段施行

建议:尽快通过并施行,让群众享受减税成果

按照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草案拟分两段施行:今年10月1日起先行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其他部分内容则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也就意味着,个税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在即。

就此,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税法修正案的分组审议中,也进行了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说,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推出的,希望10月1日后能够尽早实施。

“通过审议修改,二审稿吸收采纳了不少意见建议,与原先相比有较大进步。”张春贤介绍,国务院希望今年10月1日起能够按照新的减除费用标准来实施,2019年1月1日起再全面施行,也是想让群众能够尽早享受这一惠民成果。

“此外,国务院也提出,下一步结合征管和配套条件的完善,还将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等。考虑到这种情况,建议先通过这个修正案,让老百姓尽快享受到减税的成果。有些具体的问题,可以在今后实施过程中结合配套改革不断调整优化。”张春贤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也表示:总体赞成这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案,并且尽快付诸实施。“当然个税制度改革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王东明说,此次个税法修订中有一些意见建议也是有道理的。“我也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下一步实践中结合征管和配套条件的完善进一步积累经验、积极探索,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适时提出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动态调整起征点,优化税率结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新动作

我国拟设置消防救援衔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日前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这是继应急管理部组建,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一个新动作。

应急管理部正职为“总监”

草案显示,将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消防救援衔是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也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

草案规定,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消防员分别设置。消防救援人员按照职务等级,分别编制消防救援衔。

管理指挥干部的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十一级,最高为“总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为“总监”。其下分别为副总监、助理总监、指挥长、指挥员等。专业技术干部的消防救援衔设二等八级,消防员的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八级。

草案还规定,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消防救援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其他衔级按照相应权限批准授予。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工作年限逐级晋升。

做好转制任务的衔接过渡

对于草案的情况,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副部长黄明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黄明说,就消防救援衔制度进行立法,将有利于做好与部队原有职务衔级的有序衔接,确保队伍平稳过渡。按照部署,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转制任务。

同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将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防范应对各类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有利于区分人员等级和身份,确保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

此外,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也有利于增强消防救援队伍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确保队伍战斗力。

消防救援衔衔级

管理指挥干部(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专业技术干部(二等八级)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消防员(三等八级)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消防救援衔职务等级

管理指挥干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专业技术干部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消防员

工作满24年:一级消防长

工作满20年:二级消防长

工作满16年:三级消防长

工作满12年:一级消防士

工作满8年:二级消防士

工作满5年:三级消防士

工作满2年:四级消防士

工作2年以下:预备消防士

观察

税收法定原则进入“快车道”

又有两部税法草案提交人大审议

8月27日,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和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作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任务,这两部法律草案的上会也意味着,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8个税种立法请人大审议。

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拟规定税率保持10%不变

车辆购置税和耕地占用税均是我国现行18个税法之一,自征收以来两个税种的收入也逐年攀升。

1985年国务院决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2000年10月国务院决定以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为10%,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我国汽车产销量不断扩大,车辆购置税收入从2001年的255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3280.6亿元,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6214亿元,年均增长17%。

耕地占用税则是从1987年开始征收。30多年来,南都记者了解到,耕地占用税收入从1987年的6.1亿元增长至2017年1652亿元,2008年至2017年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417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对上述两个税种的征收一直都是以暂行条例的形式进行规定。27日,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

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在《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将应税车辆进一步明确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的汽车、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的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将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从“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消费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修改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没有修改,仍保持为10%。

车辆购置税法草案还新增了税务机关对车辆购置税核定权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此外,在免税情况中,新增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税”。

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则是在暂行条例基础上,增加了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拟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免征耕地占用税;新增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缴纳耕地确有困难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减半征税。

仍有10个税种未进入立法程序

随着这两部税法的上会,南都记者统计发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有8个税种已经立法或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仍有10个税种未进入立法程序。

距2020年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只剩下2年多时间,但18个税种中只有6个税种已经实现法定,分别是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船税法。

此外,列入2018年立法规划还有3个税种: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目前,资源税法尚未提交人大审议。

如果以上三个税种按期立法,那么到今年年底,还有9个税种仍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关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时间紧任务重。

今年两会期间,时任十三届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的张业遂曾坦言,剩下的任务确实很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时间节点要求,抓紧相关税收法律的起草工作,尽快将相关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力争按时完成这项改革任务。

来源:个税网 http://www.geshuiwang.cn/view/20180830/08300527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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