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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来了,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大

来源:搜狐网

10月1日,在迎来国庆节的同时,新个人所得税法减税红利也将“如约而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0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

这是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在明年1月1日新个税法正式实施之前,先行实施部分减税政策。减税政策将给纳税人带来多少实惠,纳税人如何计算税负,企业财务人员办税应注意哪些变化?就相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业内人士。

提“起征点”,纳税人比例由44%降至15%

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通常称“起征点”)进行扣除,而此前“起征点”则是3500元/月;二是适用新税率表,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级距,通俗地说,就是这三档低税率“扩围”。

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个税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税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同时,5000元“起征点”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从10月1日开始,就进入了今年的第四季度。那么涉及到了跨月的工资收入,怎么缴纳个税呢?财政部、税务总局9月初发布的通知进行了明确。

财税部门明确,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10月1日恰逢国庆长假,如果10月份工资提前到9月底发放,是否按5000元新“起征点”执行?

税务部门分析表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有部分单位可能会因国庆节长假而将10月份工资提前至9月底发放。各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上述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税务机关会实事求是地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

为此,税务部门统一推广使用的扣缴客户端软件已提供了相应税款计算功能,依法提前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以通过选择10月“税款所属期”适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但相应税款仍需在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需要提醒扣缴单位和纳税人的是,9月份正常发放的当月工资仍需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现行税率表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扣缴申报与事实不符的,税务机关后续会进行稽查纠正。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强调,除了提高“起征点”,扩大三档低税率级距的减税作用也十分重要。新个税法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比如,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适用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由1500元提至3000元。

“这意味着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大幅度扩大,比如,以前适用10%税率的收入,现在有可能适用3%了。这对中低收入群体来说减税效果明显,纳税人应该重点关注。”刘怡说。

算“减税账”,2万元以下收入税负降50%以上

此次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将不同程度实现减税。从总体上说,其中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

对个人来说,这笔“减税账”如何算?专家介绍,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可分为两个步骤: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已扣除“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需要说明的是,速算扣除数是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纳税人在适用公式时,可以从税率表中查明相应的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李先生为某企业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为15000元/月(已扣除“三险一金”)。企业在2018年9月为李先生发放工资、薪金时,应纳税所得额=15000-3500=11500(元),该所得额适用原个税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1500×25%-1005=1870(元)。

在实施新政策后的10月发放工资时,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10000(元),该所得额适用新个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10%-210=790(元)。

从上述计算中可以看出,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后,李先生减税1080元,减税幅度超过57%。

“起征点”的提高和低税率级距的扩大,体现出这次个税改革的“减税”红利。除此之外,改革的“公平”和“降负”红利也备受关注。

“此次个税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这在中国税制改革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年计税,解决了现行分类税制下税负不尽平衡的问题,更好地兼顾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

同时,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支出可扣除,实现降负红利。从2019年1月1日起,新设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可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切实降低税负,有利于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

优化服务,更好使改革红利落地

10月1日开始,企业财务人员将按照新的扣除标准和新税率表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在办税上有哪些影响?

据了解,为更好地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服务,税务机关启动了一些列便民举措。比如,为及时满足税法关于过渡期规定的要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将进行版本更新。再如,打造高效、便捷的信息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办税渠道、现代化的办税手段和个性化的办税辅助工具,让纳税人申报更加便利化。

“我们依托此次修法所打造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人识别号、反避税、部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管理、纳税信用六方面制度创新,正在抓紧细化配套制度和办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做好税法宣传辅导,帮助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尽快适应改革变化。同时,税务机关还将合理调配征管资源,逐级压实工作责任,为落实个税改革任务保驾护航。

“新个税法改革力度大、受惠面广,通过税务机关宣传辅导和企业内部准备,我们对新政策已基本熟悉掌握,相信10月起将实现顺利扣缴,享受到减税红利。同时,我们也期待新个税法实施条例早日出台,尤其是尽快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以便财务人员和职工充分准备。”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税务科科长许罗强说。

(经济日报 记者:曾金华 责编:武亚东)

来源:个税网 http://www.geshuiwang.cn/view/20180929/09290546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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