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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税|普通住房标准不合理,个税房贷利息支出应封顶扣除

来源:搜狐网

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是个人所得税的黄金减税期,有工资薪金所得的所有人都可以享受到每个月免征额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执行新的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有类似规定。个人收入不同,所享受到的红利各有不同,但这三个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之后的减税红利覆盖面大是事实,充分体现了积极财政政策“聚焦减税降费”的精神,值得充分肯定。

个税只是政府的公平政策工具箱中的一种,不能替代其他政策工具,而且税收本身也有局限性,不能因为每个人减税金额不同,就否认减税对社会的贡献。接下来,更考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是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设计。具体方案尚未公布,当在研究和决策之中。在这个阶段,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就显得特别重要,需要充分考虑人民对专项附加扣除的期待。

减税应该实实在在,在三个月黄金减税期之后更应高歌猛进,努力避免口惠实不至。具体制度设计应尽量让更多个人得实惠,而不是处处设限。这是一件关系到2019年1月1日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实施能否真正受到人民欢迎的大事。每一项专项扣除,都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具体制度设计都不容有闪失。要充分考虑征纳双方便利,打通“最后一公里”,而不是让制度成为鸡肋和摆设。要本着简单好用的原则设计具体制度,且各类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应随物价变动作动态调整。

子女教育支出可直接规定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扣除金额,只要个人申报就认可。赡养老人支出也应采取申报即认可的做法。由于过去户籍管理的原因,老人的各种信息与子女(在高龄化社会,还需延伸到其他晚辈)所填报的不一定完全一致。一一厘清这类信息需要耗费无数“证明”,而且这类证明很可能属于奇葩证明(例如,证明你爸是你爸,证明你爷爷是你爷爷)。为减少社会交易费用,让个人更容易得到减税的红利,同样应采取申报即认可的做法。至于瞒报虚报的处理,则属于后续税收征管的事务。原则上只要不收到有实际证明的材料举报,税务部门可置之不理。

继续教育支出应适当放宽范围,并设定合理标准,以适应学习型社会个人充分发展的需要。大病医疗支出扣除制度的设计也应让有需要的个人真正得到帮助。在房价高企的今天,租房支出扣除显得尤其重要。最有争议的可能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制度的设计。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消息一传开,就受到普遍欢迎。让更多的个人(家庭)享受到这项扣除的红利,当是具体制度设计首先应考虑的问题。只能是所谓的普通住房可享受专项扣除,违背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设计的初衷。税收制度应尽可能做到自治运行,而不是过多地受到其他制度干扰。当前,不少地方的普通住房标准规定不见得合理。在中心城区总价很高的住房不见得是高档住房,而在郊区总价低得多的可能是高档住房。这样的规定隐含着鼓励大家往中心城区聚集的倾向。这样的规定也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要求相悖。美好生活需要,自然包括美好的居住条件。

在现行税制中,所谓的高档住房适用较高的契税税率,已经不公平。倘若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上再犯类似错误,那么广大住房被“高档化”的个人(家庭)的失落感将更加强烈。政府帮助个人(家庭)解决住房问题,采取的措施很多。这些所谓的非“普通住房”的主人,多数没有享受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福利。他们自力更生,在住房保障上,没有给政府找麻烦,反而要付出更多更多的代价。这样的政策可能会鼓励更多个人不再自己解决住房问题,而将责任推卸给政府,不利于高效率社会的发展。

考虑到普通住房和高档住房标准设定的严重不合理,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不适合再按普通住房和高档住房分类来设计,而应采取许多国家常用的扣除金额封顶的做法,让所有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个人(家庭)得到实惠从而有更多的公平感,也让个人所得税制在减税上作出更大的贡献!

(本篇为澎湃新闻财经频道独家专栏“中国的税”系列之十。作者杨志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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