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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发的工资,是否使用新个税?

来源:大连城市直通车

“十一”假期过完回来上班后,不少拿到工资条的员工们发现自己工资“涨”了。这是因为从今年10月1号开始,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正式开始实施了,个税免征额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而且开始实行新的税率表。不过,每家单位发放工资的状况还不一样,您10月份发的工资到底能不能适用新个税呢?咱们一同了解一下。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通知规定,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也就是说,如果您10月份发放的是9月份的工资,是符合新个税法规定少交个人所得税的。

大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 于嫣莉

需要提醒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再扣减一次5000元了。

还有一种情况,有的单位在9月底就发放了10月份的工资,属于提前发放工资,这能不能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呢?

大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 于嫣莉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有部分单位可能会因国庆节长假而将10月份工资提前至9月底发放,各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上述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

个税新政策让纳税人享受到了政策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月收入2万元以下个税计算表,据测算,新规执行后,月收入2万元以下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而下一步,新个税改革还将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更有利于精准减税。

来源:个税网 http://www.geshuiwang.cn/view/20181013/10130552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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