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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9个个税缴纳问题大家需了解

来源:百家号

我们在实务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公司发放的各种各样名目的补贴、津贴,领取的人倒是非常高兴,最终却苦了财务同志们,这些补贴、津贴到底要不要代扣个税呢?不扣吧,怕有税务风险,扣多了吧,怕专业能力被质疑,脸上实在挂不住。那么到底要不要扣,怎么扣呢?赶紧往下看!

这9个个税缴纳问题

最近大家都在问

1、向员工发放用餐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组织旅游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在内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向员工发放通讯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手机由公司购买,员工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开给公司,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以现金形式发放住房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5、向员工发放交通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员工私人车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直接报销相关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发放劳保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7、向员工发放实物、购物卡等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发放给员工实物、购物卡等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8、为企业股东报销费用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为企业股东报销其购买私人用品所产生的费用,应按股息红利所得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9、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问:B公司员工张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支付了补偿金,那么B公司为张某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并非全部补偿金都需扣缴个税,有三个减除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中规定了三个减除项: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着年底的临近,很多单位都开始发放各种补贴了,今天要告诉大家的是,单位发的这6种补贴/补助可免去个税!也就是说部分情况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快来看吧。

工资条上的这6种补贴不用缴纳个税

快自查!

在我们日常拿到的补贴中,有6种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一、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费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三、生育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五、工伤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家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大家记得核对好自己的工资单哦!

这9种员工补助也可免缴个税!

速速对照查看~

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救济金

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6、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7年9月25日 公告2017年第7号)

7、军粮差价补贴、军人职业津贴、专业性补助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

(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8、商业健康保险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9、供暖费补贴

按照当地标准在个税税前扣除,其中北京市等没有标准,全额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内蒙古、黑龙江、辽宁、河北等省及自治区都有相关标准。

【例】辽宁省:根据《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文件规定: “一、 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个税网 http://www.geshuiwang.cn/view/20181217/12170577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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