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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工资、社保、税收优惠、汇算清缴、注销等一大波新规实施,财税人员要加紧学习啦!

来源:中国税务网

2019年,工资算法、社保缴纳、注销流程、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申报表填报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大家一起学习吧!

小微企业税负大降

增值税起征点提至10万

1月17日,财税〔2019〕13号重磅发布: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调整后,小型微利企业税负将降至5%和10%,增值税起征点将提至10万/月。

一、划重点!

1、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1)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上限放宽到了300万,从业人数也提至300人,资产总额提至5000万!(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3)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2、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降至5%。(2)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至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降至10%。3、增值税起征点由3万/月提至10万/月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4、允许50%幅度内减征各种地方税种和附加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针对第二项,有同学表示看不懂优惠有多大,举个例子

1、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1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应纳税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①如果用2019年新政策: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0×25%×20%=4万

②如果用2018年的政策: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0×50%×20%=8万元

结论:

新政策之后税负减半(8-4)÷8=50%

2、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1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①如果用2019年新政策:

(1)拆分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140万

(2)不超过100万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0×25%×20%=5万

(3)100万至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40×50%×20%=14万

(4)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5+14=19万

②如果用2018年的政策: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40×25%=60万元

结论:

新政策之后税负大幅降低(60-19)÷60=68.3%

政策依据:

1、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个税实施

工资计算大变!

一、专项附加扣除

1、一图看懂6项扣除政策要点

2、一图看清6项扣除留存资料

3、给企业的7点提醒

(1)员工向企业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予以扣除,不能拒绝。

(2)企业要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3)员工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企业的,企业和个人都要在《扣除信息表》上签字(章),并且留存5年备查。

(4)员工跳槽过来,在原企业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能再次扣除。

(5)员工离职,企业应该在不再发放工资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员工次年需要由企业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企业。

(7)如果员工忘记填报或者填报晚了,可以在当年以后的月份补扣享受。

二、单位发工资个税不再按月算

1、企业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1)企业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企业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2)企业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①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②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③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④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⑤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⑥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注意: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2、企业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①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③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④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年终奖个税优惠可再用3年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3、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社保移交税务,部分地区暂缓?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但是,有消息称,从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先行移交至税务部门管理,而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目前将暂缓移交,留待有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完善后,再行移交。

综合湖北、山西等多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公告,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公告只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维持原有代收渠道不变。

3、公告未说明企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具体情况。

4、具体征收方式,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省市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说明。

小编认为,暂缓将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能为部分企业留下一段适应新征管政策要求的缓冲期,是件好事。

汇算清缴必看

纳税申报表大变!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大改,汇算清缴18张申报表出现变化。

申报表变化情况如下: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1)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

(2)调整和补充了填报项目。

(3)修改了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根据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1)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

(2)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

(3)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1)将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修订为“(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修订第44行“六、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收入准则纳税人的填报规则。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1)修订第2行第5列“股权激励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额填报。

(2)修订第5行第5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与第5行第7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表间关系,规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后的金额,与第5行第2+4列金额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7列按第5行第2+4-5列金额填报。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将原表单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为1行。

(2)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名称修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调整了免税收入相关填报项目的内容和行次。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2)根据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

(2)根据财税〔2018〕44号规定,将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2)调整“减免方式”“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项目的填报方式。

10、对以上相关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1)修订“利润总额计算”部分的填报说明,明确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规则。

(2)规范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

(3)根据附表的调整情况,对表间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

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修订第9行“九、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金融准则纳税人本行的填报规则。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明确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

(2)将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表A108030第13列金额。

四、进行了内容优化的项目

1、封面

将“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除“法定代表人(签章)”等项目,与其他税种申报表保持一致。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1)将原“选择填报情况”修订为“是否填报”,删除原“不填报”列。

(2)根据各表单名称调整情况对“表单名称”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注意:此《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国务院宣布

注销流程大幅简化!

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便利化改革措施,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注销难”问题。

来源:个税网 http://www.geshuiwang.cn/view/20190223/02230607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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