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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送红利收入见涨 9月工资10月发可享新政

来源:东江时报

“9月前,我个人工薪收入在扣除‘三险一金’后在9000元左右,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多元,10月1日后,我按工薪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才不到200元!”节后拿到工资的市民陈先生非常兴奋地告诉记者。

东时记者从惠州市税务局了解到,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为向百姓提前释放改革红利,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先实施最新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10月8日,国庆长假结束后首日,许多企业第一时间将工资发放到员工账户,因为开始实施新政策,所以许多纳税人开心地看到工资“涨”了。

过渡期提前领新政红利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施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为向百姓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此次个税改革,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主要考虑是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我国个税纳税人群呈金字塔型分布,适用中低档税率人数最多,在纳税人收入分布密集区间实行更精细调节,适度扩大中低档税率(20%以下)级距,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简单来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00元的这个月就不用再缴纳个税了,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元左右可以省下400多元,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左右的可以省下1500多元。

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

对于市民关心的,公司当月工资下月发放,那10月收到的9月份工资是否可以按照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呢?同样,如果因为特殊原因,9月份工资延迟至10月发放,是否需要将两月工资合并计算后再统一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针对这类问题,对于即将迎来新修订个税的过渡期政策实施后首个申报期,税务局提醒广大纳税人要注意区分政策适用的几种情形:

首先是,纳税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

其次,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需要提醒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再扣减一次5000元了。

另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有部分单位可能会因国庆节长假而将10月份工资提前至9月底发放。各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上述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税务机关会实事求是地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

税务部门还提醒扣缴单位和纳税人,9月份正常发放的当月工资仍需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现行税率表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扣缴申报与事实不符的,税务机关后续会进行核查纠正。

过渡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了过渡期期间应纳税款的计算规则,确保个体经营者能够及时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修订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举例

某个体户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2018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税改前全年应纳税额为55250元(200000×35%-14750),税改后全年应纳税额为48812.5元。

税改后计算方法为:应纳前三季度税额=(200000×35%-14750)×9/12=41437.5元;应纳第四季度税额=(200000×20%-10500)×3/12=7375元;

全年应纳税额=41437.5+7375=48812.5元。

因此,200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改后比税改前纳税人减税6437.5元,降幅12%。

来源:个税网 http://www.geshuiwang.cn/view/20181015/10150552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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