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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个税养老险”出新规

来源:北京晨报网

收益浮动产品参保人不得超过55岁 资金投入比例不超过50%

税延养老保险配套的相关办法全部出台完毕。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产品示范条款。相较于之前的文件,此暂行办法在销售管理、准入资格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要求对购买收益浮动型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限制这类产品参保人的年龄不得超过55岁,资金投入比例不超过50%。

明确机构准入门槛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也被称为减免个税的养老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等机构承保、运营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在缴纳保费的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而在将来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税。

在准入资格方面,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需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资金管理等养老保险业务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同时,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应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公司偿付能力方面,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此外,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具有较强的产品精算能力、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完善的分支结构和服务网络以及合规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也是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业务。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税延养老保险对于资金安全和稳健性有要求,是国家多层次养老的重要一环,应该对保险公司提出门槛要求。同时,投资水平也是关键问题,对保险公司能力提出要求。

太平人寿日前表示,收到中保信《关于反馈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对接验收结果的函》,认定太平人寿业务系统符合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对接要求,予以验收通过。验收通过产品类型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A类、B1类、C类。

对销售管理提出较高要求

暂行办法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销售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限定了收益保底型(B类)产品的演示利率上限,要求对购买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参保人购买C类产品做出年龄限制(不超过55岁)和资金投入比例限制(不超过50%)。

从产品管理来看,办法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设计原则,并明确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审批制,获得批准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其中,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

在销售管理方面,暂行办法鼓励保险公司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移动终端等互联网模式销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简化投保流程。要求保险公司遵循“便民、高效、快捷”的服务原则,通过移动终端、柜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参保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终身服务,具备全国范围内养老金异地给付和产品转换等服务能力,特别是要向参保人提供通过移动终端的实时查询服务,积极响应客户的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受理等多方面的服务需求。还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在投资和财务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财务独立核算,据实列支和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提高费用管理水平。同时,要求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分别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作。

资管机构机遇与挑战并存

华宝证券研报指出,目前,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不可持续的严峻问题,第三支柱的建设迫在眉睫,监管持续推动税延养老产品的大趋势明确。随着试点稳步推进,未来更大范围的个人税延产品发展可期,而各资产管理机构或作为养老产品提供方,或作为养老递延产品的受托管理人,也都应积极参与到满足广大居民养老需求的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过程中,第三支柱的建设对资产管理机构来说孕育着巨大的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包括投研能力、产品设计能力、销售能力等。

诺亚财富派投研部基金研究经理李懿哲指出,税延养老险具备非常直接的免税作用,可以减轻个人负担,试点之后有望受到投资者青睐。由于产品保证收益率是复利3.5%,所以投资标的必然以低风险为主。一年期试点结束后将公募基金纳入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投资范围,现有管理社保基金账户的大型基金公司,将更具备竞争优势。按照现有纳税人口3000万,每人每年缴纳6000元保险的基数计算,就是每年近2000亿的体量。以美国经验看,补充养老金近1/3规模投向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有望迎来长足发展。

进程

4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5月7日

银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明确税延型养老险的设计原则、交费方式、收益类型等规范。指引明确,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的个人,均可参保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5月18日

银保监会在《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来源:个税网 http://www.geshuiwang.cn/view/20180524/05240484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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